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镇工业发展步伐,镇委、镇政府专门制订实施《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现将其中优惠措施摘录如下:
一、合作方式
1、土地出让:允许投资者分期付还地价款,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交付40%以上地价款,欠交部分在二年内分期缴纳,期限内按银行贷款利率逐年计收利息。投资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个月内,项目必须动工兴建,投产时间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写进合同。
2、土地租赁:投资者可租赁土地进行投资建设,租金为每亩每年2500-4500元之间,租期一般为十年。期满后,可以续租,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地价按现行价计收。
3、土地入股: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者以地入股与投资者合作开发,入股方式由合作双方商定。
4、其他:允许镇办集体企业与投资者合作开发,合作方式由双方商定后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二、地价
1、镇政府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地价参照县开发区优惠措施,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项目拟定,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2、中心工业园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手续的有关费用由投资者负责。
3、收回闲置土地地价按上级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电、供水
1、凡新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在申报用电及缴足工程和工料款、用电增容费后,电力部门半个月内完成勘查、规划、设计和外围线中架设;在投资者缴足电力工程安装费后,电力部门五天内完成工程施工、验收送电。工程材料由电力部门按市场标准价供应,电力增容费按行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2、电价。凡每家企业每月用电量超10千万瓦的为0.85元/千瓦时:凡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市、县确定为重点扶持的或列入税利大户的工业企业,执行工业用电价0.85元/千瓦时;中心工业园内工业企业,经批准,执行工业用电价0.85元/千瓦时;其它工业企业,执行工业用电价0.97无/千瓦时。
3、供水。凡新办工业企业,用水开口费按规定标准给予六折优惠,直供水价为1.38元/立方米:中心工业园内工业企业,用水开口费属前五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免,其它四折优惠,直供水价为1.28元/立方米。
四、管理、服务
1、凡新办工业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属镇部门收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第三年起按规定收取(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则通过申报审批再予优惠)。
2、中心工业园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中心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一个窗口收取;镇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准到国内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特殊情况的,须经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简化办事手续。投资者的项目选址、项目审批、基建报建、工商营业执照申报及其它手续,属镇审批权限且资料齐备的,即到即办;有其它情况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当面说明,并在二天内办妥手续;需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镇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4、企业管理办公室、中心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应企业要求,可派员义务企业代办或协办有关手续及协助解决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碰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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