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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关于2006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2006〕13号
各市教育局:
  我省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安排在今年11月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1.未认定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3.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前年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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