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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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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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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国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镇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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