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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局
 
办事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

名  称 医疗机构执业
对  象  
理  由  
依  据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 (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七)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负责科室 医事管理科
条  件  
程  序 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向批准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完成时限 45天
联审部门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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