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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卫生(含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拟订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疗质量标准,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八)拟订全县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九)依法监督管理各单位的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县无偿献血。

(十)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协调指挥全县医疗急救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部门涉外事务,发展对外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县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