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驻揭省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运作程序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程序的执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揭阳省管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 二、政府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 。采购人应按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填写《揭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4份(政府采购管理办、相关业务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办理资金审核(驻揭阳省直单位资金审核由本单位负责)后报采购办审批后执行。 废标的项目需重新申报的,由组织实施采购的单位出据证明做为依据,原申报表不收回。 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或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必须在申请采购时附有关依据文件说明、采购代理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并在财政局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并报经采购管理办审核。同时须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二)项目组织实施。采购人凭已审批的申报表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其他文件,组织实施采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凡属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揭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普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人委托书和采购需求书的3天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并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按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分别于40、40、5-7、7、3-5天内完成,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给对方以书面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前填报《揭阳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备案表》送同级财政局采购管理办(见附表4)。 采购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制作的招标(采购)文件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确认书后,应送各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政府采购中心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采购)邀请函。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须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审批(市直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县(市、区)由财政部门上报)。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供应商的抽取须邀请项目所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监察机关等部门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须有采购人参加。 列入协议供货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