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政信息>>政府公报>>正文
站内搜索
       
揭东府函[2008]33号
关于我县城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3-20 11:09:51   作者: 来源:

 

县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征县城区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揭东建〔2008〕13号)收悉,已于2008年3月6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征县城规划区绿化补偿费。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取所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收费标准按以下公式制定:
    绿化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绿化建设费
    土地补偿费按缺少绿化用地所属地段的土地基准地价和面积的乘积确定。土地基准地价以县国土、物价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没有公布土地基准地价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绿化建设费按每平方米98元计收。
    二、同意开征县城规划区恢复绿化补偿费。因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同时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属营业性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6元收取,其它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收取;占用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物价局核准、县建设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