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20 11:02:05 作者: 来源: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局《关于要求开征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意见》(揭东建〔2008〕14号),已于2008年3月6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