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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府[2008]20号
关于鼓励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决定

2008-7-11 17:07:37   作者: 来源:

 

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发展,现就鼓励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作如下决定:

    一、奖励办法

    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相应牌匾。新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分别给予3000元和1万元的现金奖励。“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授予情况,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收集。

    二、扶持办法

    对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将享有如下优惠措施:

    (一)新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当年对其营业执照年检实行免检,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年检手续,工商部门要按A类企业实施监管。

    (二)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推荐企业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时,要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需在揭东范围内增资扩产或择址重建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建设过程中的规费,要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给予优惠。

    (四)金融部门要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信额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贷款。

    (五)电力、供水等部门,在用电、用水调度时,要优先保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用电、用水,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六)对有产品出口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外经贸部门要加强产品出口的协调服务,提高产品通关效率,符合条件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要优先受理报审;

    (七)县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项目、重点工业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要优先安排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各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方面,要优先立项,全力帮助他们申请。

    (八)由县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力集市,要优先安排上述企业免费进场招聘,劳动、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全力为企业员工以及员工子女入户、就学方面提供方便。

    三、管理办法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监督,如有违约行为或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将随时予以除名,并收回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证书。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时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要落实好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合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合同鉴证及抵押物登记工作,帮助企业正确签约、盘活资金,要积极动员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企业恪守合同、诚信经营,提高企业整体信用水平。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