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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3117-6/2024-00059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26
名称: 关于印发《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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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埔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1310”、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从生产源头环节质量监管、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保障、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整治、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追责溯源及联合惩戒和警示宣传教育着手,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完善和强制性不足、设施不足和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溯源追责力度不够等六大重点问题,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

  1.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市监所牵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做好抽查后处理工作,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监所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派出所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4.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及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市监所牵头负责,派出所、应急服务中心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8月底前完成)。

  5.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派出所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6.督促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25公里/小时、安全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前提下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落实对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对车辆改装开展自查自改,发现车辆改装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监所牵头负责,派出所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8月底前完成)

  7.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整治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市监所牵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8.对涉嫌犯罪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头负责,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二)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9.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大摸底,排查清楚已建成充电设施的数量、位置以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一是发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排查上报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二是发动镇、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对公共开放空间及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排查统计,最终形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一张图”。(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规建办按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2024年7月底前完成)

  10.结合本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分布情况,评估论证群众停放充电客观需求和城乡规划建设进度,区分“公建配套、单位自用、业主自用”,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平安建设、“创文”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制定本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并按年度分场所、分类别、分步骤,以镇为单元,下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明确建设完成时限、充电设施数量,采用换装站和“充电桩+充电柜”方式,合理利用自行车存放处等设施,提供市场化运营服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2024年7月底前完成)

  11.组织所属各村(社区)在商业区、广场、公园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村(社区)具体实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2.加强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对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居住项目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中,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既有小区内设置条件不足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3.推动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增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镇、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规建办牵头负责,应急服务中心依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服务指导;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4.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为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提供技术指导。(供电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三)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1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各地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派出所牵头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16.制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地方标准,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消防技术规范宣贯活动,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技术要求。(应急服务中心、规建办、市监所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7.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市监所、应急服务中心、规建办配合;2025年底前完成)

  18.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运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市监所、应急服务中心、规建办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9.鼓励发动群众开展车辆安全自检,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鼓励成立或支持电动车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推动其运用物联网技术手段,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辅助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应急服务中牵头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停放充电行为整治。

  20.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对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管理要求,对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开展综合治理,其中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规建办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1.加大联合检查力度,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派出所、消防专职队等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2.以镇为单元,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2024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镇、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五)强化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

  24.在全镇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通过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5.按照国家、省对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在省的统一部署下健全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体系,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积极培育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六)强化追责溯源及联合惩戒

  26.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派出所、市监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应急服务中心依职责予以配合;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7.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市监所、派出所依职责分工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8.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2024年底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七)强化警示宣传教育。

  29.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兴媒介,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提示,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电动自行车用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应急服务中心牵头负责,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30.组织各村(社区)集中开展以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等为重点场所,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出租屋住户等为重点人群的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群众火场逃生自救能力。(镇人民政府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机制,由党委委员、副镇长担任工作机制组长,成立全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成员由应急服务中心、镇消防专职队、市监所、规建办、综合执法队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各部门派员参加。

  (二)压实各级责任。坚持镇级统筹、村(社区)联动落实,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研判、督导、调度,积极主动研究防范化解风险的有力措施,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三)强化信息报送和工作督导。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单位要明确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2024年7月起每月21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开展工作自查自验,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11月27日前分别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