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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03797736962C/2025-00050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名称: 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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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14  浏览次数:-

  【涉及执法事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揭东区文广旅体局接到多名旅游者投诉,反映在参加我区某旅行社组织的“潮汕印象5天4晚深度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025年5月23日,揭东区文广旅体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经营的“潮汕印象5天4晚深度游线路”包含三个购物场所,但在与游客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且属2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第二次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揭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39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本案中,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经办人的联系电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具备旅行社从业资质,也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未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载明相应事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并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付款后一定要索取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旅游者在跟团旅游中同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不要同旅行社人员产生肢体冲突,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