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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07759010/2014-00006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4-09-28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揭东建管[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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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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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工作,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区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备案登记制度,工程推广应用经过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进入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工程推广使用,不能享受有关建筑节能材料政策优惠,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和发布工作。对质量合格、手续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予以备案登记,对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示。

三、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事先提出备案申请,受理后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和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发布的范围:

(一)墙体及屋面的保温、隔热及其辅材;

(二)节能门窗、幕墙及其密封材料;

(三)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

(四)应用于建筑中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系统;

(五)其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五、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揭阳市揭东区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申报表》(按格式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主要材料性能)原件、复印件;

(四)节能材料质保体系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作业指导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出示原件核查)或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质量管理制度资料;

(六)商标权、专利权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和现场照片

(八)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九)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上述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规范,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订成册。

六、申请企业为本区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申请企业为揭阳市区的,经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申请企业为非本市的外地企业,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当产品工艺、技术有重大改进而改变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确认登记。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应向备案机构提出重新备案登记申请。

八、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已备案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管,对出现下列情况,且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注销其备案证书并予以通告。注销备案证书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产品备案、登记。

(一)已用于建筑工程材料和产品,在检验与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虽整改合格,但一年内连续三次发现材料或产品不合格现象;

(二)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同意他人使用登记备案证书的;

(四)不按时申请复审或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产品无按规定实施产品标识的;

(六)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九、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供应企业建立诚信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监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否备案登记进行核查;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已经备案登记的材料和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十、自本通知印发后开始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截至2014年11月1日止,尚未完成外墙砌筑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在11月1日前补办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禁止进入工地使用。

附件:揭阳市揭东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申报表

揭阳市揭东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备案登记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材料(产品)名称:                      

填  报  日  期: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


填报说明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一律打印填报,请认真审核(表格可在jdjg3262929@163.com,密码:3262929下载)。

二、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审查通过,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三、“企业名称”是指申请单位(企业)名称,必须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证的“注册人”一致,并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必须和企业实际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五、“执行标准的名称及代号”填写企业组织生产所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名称和编号,并与申请产品品种相对应。

六、申报申请表同时应附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

2.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主要材料性能)原件、复印件;

3.节能材料质保体系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作业指导书;

4.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出示原件核查)或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质量管理制度资料;

5.商标权、专利权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和现场照片;

7.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8.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9.其他须准备的材料

七、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八、所有附件材料须装订成册。


一、企业信息: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职  工

总人数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营业执照                     期    限

编号及

发  照

部  门

注  册

资  金

(万元)

企业网址

技术依托单    位

企业简介

(规模、人数、年生产能力、企业性质等)

经营范围


二、备案材料和产品信息: 

名      称

产   品

型   号

执行标准的

名称及代号

注   册

商   标

年生产

能  力

上年度

生产量

用途及主要性能指标简介(外墙保温系统须注明各组成材料生产厂家):

三、检测报告情况

产品名称

检测机构

检测依据

检测结论

出具报告时间


四、生产设备情况

设 备 名 称

生 产 厂 家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起 用 时 间

备   注

五、检测设备仪器装备情况

设 备 名 称

生 产 厂 家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起 用 时 间

备    注


六、近一年内主要工程业绩情况

七、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组

审查意见

专家签名: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建筑节能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专家组审查,复核备案登记条件,同意备案登记。

初审:

审核

复核:

批准人:

(盖章)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