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增强我市对总部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加快 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 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 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标准 之一:(一)属于世界 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 10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 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 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 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民营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 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 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 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 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 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0 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2.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2)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900 万元。 (3)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4)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5)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 市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 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7)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 收入 1 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 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 万 元。(8)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 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 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 入 1 亿元以上。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 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 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奖励 200 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400 万元;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4000 万元(含)的,奖励 600 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8000 万元(含)的,奖励 900 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1 亿元(含)的,奖励 1200 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 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年 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奖励 100 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2000 万元(含)的,奖励 200 万元; 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4000 万元(含)的,奖励 300 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8000 万元(含)的,奖励 450 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 1 亿元(含)的,奖励 600 万元。 (三)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 5 年给予奖 励,其中前 3 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 80%的奖励,后 2 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 50%的奖励。 (四)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 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市财政 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 5 年奖励,其中前 3 年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 80%的奖励,后 2 年对超基数部 分给予企业 50%的奖励。 第三条 经营管理奖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 部型企业,且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00 亿元以上、当年度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 1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 80%给 予财政奖补。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揭阳市集聚人才 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市租用市、 县级政府及下属国有企业的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 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租金减半的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总部企业按照《揭阳市人 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揭阳市促进金融 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要求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 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 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 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 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 作由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