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向吴文波(身份证号码:5130301***********)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揭市环(揭东)催字〔2024〕9号)。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揭市环(揭东)催字〔2024〕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揭市环(揭东)催字〔2024〕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揭市环(揭东)催字〔2024〕9号
吴文波(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业主):
身份证号码:5130301***********
住址:四川省渠县千佛乡齐心村4组44号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
你在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开办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并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202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处以罚款伍拾贰万元,要求你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明确告知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催告如下:
1.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伍拾贰万元及加处罚款伍拾贰万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镇波
联系电话:3295833
单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金溪大道中段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