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揭东试验区3号路南侧
法人代表:黄树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82089895
经查实,你单位燃生物质锅炉2024年10月7日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605毫克每升,一氧化碳浓度为490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限值3.0倍和23.5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又放弃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JD241001],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四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裁量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起点)+3%(超标因子数目2个)+8%(排放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不涉及特殊或重大活动,也没有重污染天气预警)+21%(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100万元=42%×100万元=4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7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