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联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北斗路以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江文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29ELT68
经我局查实,你单位在对机动车检测过程存在以下行为:
1. 汽油车、轻型柴油车混合环保检测线的NOx分析仪传感器响应时间2024年6月19日检查不合格,至11月26日检查时无检查合格记录,分析仪无锁止,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件BB测试设备技术要求 BB.3.1.3“检查失败,应锁止排气分析仪”的规定。
2. 2024年11月25日对机动车粤ML3597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采样管插深小于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B.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
3.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粤V9033K进行双怠速检测时过早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中,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 双怠速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 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 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 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11月16日对机动车粤V9033K、2024年11月25日对机动车粤ML3597的检测视频、截图,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四十六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且能在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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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