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岭顶工业区岭顶横路十字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钟龙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3EJRD5M
你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和《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涤纶化纤、棉布定型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涤纶化纤布、棉布定型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均规定你单位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经查实,你单位2025年2月28日使用移动式抽水泵,将定型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收集回用池内乳白色废水抽至回用池旁边水沟,排入厂外污水涵管后流入江滨支流,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没有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203MA53EJRD5M001P),现场照片、视频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八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裁量起点)+20%(以私设暗管方式偷排水污染物)+0%(排放的水污染物非有毒有害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两年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100万=30%*100万=30万。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