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现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闲置农房规范盘活、提质增效作出部署要求。为更好指导各地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立足我省农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乡村治理实际,制定印发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结合国家对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规范引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为各地稳妥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提供遵循。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抓好基础性工作。明确围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开展摸底调查、加强规划管控、完善配套建设等三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部分是重点探索事项。聚焦培育盘活利用主体、拓展盘活利用方式、丰富盘活利用业态、探索托管运营服务等重点事项开展探索。重点关注内容:一是提出盘活利用主体为农房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方经营主体(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社会投资主体等)。二是提出各地要结合农民意愿和经营能力状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等,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三是要充分挖掘闲置农房资源价值,综合考虑区位交通条件、自然人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因地制宜丰富盘活利用业态,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四是提出探索建立闲置农房托管运营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镇村搭建托管运营服务中心,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服务,降低农户盘活门槛与经营风险,提升社会资本参与度,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闲置农房资源高效配置、连片利用、长效运营,推动闲置农房盘活从“零星盘活”向“规模运营”升级。
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明确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依法维护农民和集体权益、规范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建立健全盘活利用工作机制等四项工作要求。明确要求:一是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二是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三是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四是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象必须是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严禁将各类违法建设的农房纳入盘活利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