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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罚〔2026〕3号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2-28



揭阳市丰达盛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1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少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YMP11P

你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废水处理程中,清水池废水必须经过砂滤罐和中间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管网。经查实,2025129日,你单位通过清水池底部的PVC管绕过砂滤罐和中间池,直接将清水池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检测报告》【联环检〔2025〕第(LI03)号】,现场照片、视频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八项之二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计算结果比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低的,按20万元处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起点)+ 0%(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 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 0%(排放口处于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 0%(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 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15天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的裁量权重)]×100万元=18%×100万元=18万元,比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低决定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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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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