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罚〔2026〕6号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2-28



吴博鸿:

身份证号码445202********8333

住 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沙港村一围62

经营地址:揭阳市玉滘镇桥头村蛇地废金属加工场(经纬度:北纬23°37′22.1531″;东经116°30′42.2493″

经查实,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59月下旬在揭阳市玉滘镇桥头村蛇地建设废金属加工项目,配套建设安装废水配套沉淀池、压滤机,废气喷淋塔、布袋除尘器等环境保护设施10月初建成并于10月中旬投入生产。

根据废金属加工项目采用的原辅材料及加工工艺,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九的废弃资源利用业,第85小类“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自2025年至10月中旬投入生产至2026112日检查时,你废金属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我局执法人员2026127日、26日核查,确认你工场废金属加工项目自我局2026112日检查指出违法问题之后,已停止建设和生产,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2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2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我局执法人员202626日核实,确认你加工场自我局2026112日检查指出环境违法问题后,便停止建设和生产,至检查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6210日,我局同意你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627日,你在《揭阳日报》刊登了《吴博鸿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现场照片、视频,你加工场202512282026112监控系统录像,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1915期第02版等证据为凭。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八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所得数额降低40%,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40%=20%(裁量起点)+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的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的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处于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的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100万元×60%=25%×100万元×60%=15万元,比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低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6213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