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半洋村工业区开胜五金制品厂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E4LWRBX1
经我局2025年12月11日查实,你单位是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的环评文件《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颗粒物、氯化氢、甲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醛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
依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规定,仅原料为有机硅树脂时氯化氢排放才适用该标准,你单位原料不含有机硅树脂,所以该项目氯化氢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标准。甲醛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排放限值0.1mg/m³,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排放限制0.2mg/m³低,所以应取严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标准。
综上,你单位《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有误”质量问题,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2026年2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