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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揭东)罚〔202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3-09


梁杰明:

身份证号码:440681********4796

住 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新村16

经我局20251211日、12日查实,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为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项目编制的《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有误”质量问题,属于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你时任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师,是该报告表的主要编制人员。

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622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个胶棉拖把头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单位与揭阳市七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环保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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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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