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康迪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试验区北区笋竹路西侧、麒麟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庆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AJAT0E
经我局2026年4月8日查实,你单位2026年3月3日对粤V2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排气污染物检测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该项检测收费壹佰贰拾元整(¥12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8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抽查情况。
2、2026年4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3、2026年4月8日提取你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机动车检验登记表2份,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2026年4月8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2026年4月8日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4张、在揭阳市天地车人综合管理平台截图2张和录像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抽查情况。
6、2026年4月30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现场在揭阳市天地车人综合管理平台提取录像3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7、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6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1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
2、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