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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揭东)罚〔2026〕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7-16


广东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9号路与10号路交界处A厂房之101

法人代表:陈新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DAEC4M4X

我局2026416日检查发现你单位作业区堆放有废空调和废空调拆解出的配件,存在拆解废空调的行为。经核实,废空调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列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你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我局2026430日复查,确认你单位自416日起你单位不再拆解废空调,原已拆解的废空调11个台,当天即运至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华美南科寮(汕头电子产品拆解园区)回收,收取现金人民币368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16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11张和录像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416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32026416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4202641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新乐和员工吴泽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吴泽秀系受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6416日提取你单位废电力设备、废通信设备、废电缆回收拆解,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的环保相关手续。

62026417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份及2026417日送达回证3份,证明已依法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72026430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2张、提取过磅单5张,提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82026417日,在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揭阳平台截图各1张,证明你单位首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行为。

9、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拆解废空调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20267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7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710日在揭阳日报(第12068期第05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如下处罚:

  1. 责令你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工序即日起停业

  2.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捌拾伍元整(¥3685.00)。

  3.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拆解废空调行为按拟罚款金额的40%减轻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我局未发现你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没有收到关于你单位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报、投诉,我局检查指出问题后,你单位当即落实有效整改,我局原裁量告知拟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降低后的处罚金额=100000-100000×40%=60000元,高于法定50000.00元的最低罚款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713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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