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科耀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刘厝寨土堀园东侧
法人代表:高俊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6A8P93
经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并于2025年10月15日投如生产。该项目安装圆形塑料贮存罐3个、反应罐2个、打气机1台、抽水机1台,工艺流程为:废油→加硫酸反应→打气搅拌→沉淀→上层清油→回用于你单位不锈钢板压延项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已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对应第四十七大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小类“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从投产至检查时,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我局2026年5月6日复查,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已停止建设,已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7张和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现场勘察情况。
2、2026年4月17日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3、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4、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高俊涛、管理员高佩吟和员工陈协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高佩吟和陈协远系受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6年4月17日在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揭阳平台截图各1张,证明你单位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
6、2026年4月28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及2026年4月28日送达回证2份,证明已依法责令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7、2026年5月6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2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已停止建设,已停止生产,已改正违法行为。
8、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7月9日在揭阳日报(第12067期第07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废油回收再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数额的40%减轻处罚。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40%),裁量百分值总和=20%(裁量起点)+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13%(产排污情况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的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的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39%,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39%×100万元×(1-40%)=39万元×0.6=23.4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叁万肆仟元整(¥234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