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加工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5202198***093030
住 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槎桥村东光仁厝东四座14号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陶瓷科技园吉祥路中段
经我局2026年5月18日查实,你2024年1月在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陶瓷科技园吉祥路中段借用厂房设置加工场,拆解废弃电视机。因经营不善,你加工场2024年4月起停产,2026年5月起又开始收集拆解废弃电冰箱。废电视机、废电冰箱均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列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你加工场从2024年1月至2026年5月18日检查时,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我局2026年6月12日复查,你加工场已清除拆解工具,没有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你确认5月18日起将拆解后的废金属板、制冷压缩机、塑料海绵外售,共收款159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5月18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在你加工场现场拍摄照片6张和录像1份,证明对你加工场现场勘察情况。
2026年5月18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2026年5月18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截图1张,证明你加工场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5月18日提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2026年6月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各份,证明已责令你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2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在你加工场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加工场违法行为已改正。
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加工场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2026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加工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责令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加工场即日起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一仟玖佰伍拾元(¥1950.00)。
鉴于我局未发现你加工场造成环境污染,没有收到关于你加工场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报、投诉,我局检查指出问题后,你加工场立即落实整改,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