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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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查实:你单位将锅炉产生的废气绕过SNCR脱硝设施和布袋除尘设施,通过一根直径约40cm旁路管道直接接入水喷淋装置,仅经喷淋处理后通过烟囱直接外排。现场同步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380mg/m³,颗粒物浓度>109mg/m³。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50mg/m³,超标1.53倍;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³,超标4.45倍。经后续调查核实:你单位布袋除尘设施2026年3月18日起火损毁后,你单位未按照所持《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治理工艺(SNCR脱硝+布袋除尘+水喷淋)及时维修、恢复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改造废气收集管路,将锅炉烟气旁路直供水喷淋,导致脱硝、除尘核心治污设施完全停运,无法发挥去除污染物作用。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5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3张和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排污、旁路改造设施情况。
2、2026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业务人员张武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武彬系受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6年4月29日广东广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6】A0429C号)及5月8日我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4月25日你单位废气采样检测情况和你单位已知悉废气超标的事实。
4、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5、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2026年5月8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7、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涤纶化纤布、棉布定型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新增一台生物质导热油锅炉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203MA53EJRD5M001P)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的环保相关手续及许可载明治污工艺。
8、2026年5月1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及5月12日送达回证2份;5月2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2026年6月24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7张、提取你单位《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锅炉)运行记录表》等相关环境管理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0、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2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五项之二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进行裁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裁量百分值=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的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0%=25%,罚款金额=25%×100万元=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