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岭顶工业区岭顶横路十字路口南侧
法人代表:钟龙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3EJRD5M
你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副本明确规定你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点位、污染物及频次:定型废气排放口总挥发性有机物每季度1次、颗粒物每半年1次;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每月各1次,一氧化碳每年1次;厂界废气总挥发性有机物每半年1次、颗粒物每季度1次;雨水排放口废水在雨水排放期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每日各1次。经我局2026年4月25日至5月8日查实,2025年以来,你单位定型废气排放口总挥发性有机物缺少2025年第四季度监测;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均缺少2025年九个月及2026年三个月的监测;厂界废气颗粒物缺少2025年第四季度监测;雨水排放口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均仅监测1次,未按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要求执行。你单位自行监测频次不足,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5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3张和录像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2、2026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业务人员张武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武彬系受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6年4月29日广东广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6】A0429C号)及5月8日我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4月25日你单位废气采样检测情况和你单位已知悉废气超标的事实。
4、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5、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2026年5月8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7、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涤纶化纤布、棉布定型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新增一台生物质导热油锅炉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203MA53EJRD5M001P)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的环保相关手续及许可载明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
8、2026年5月8日你单位提供广东骥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4份(JXP52331X、JXP52331AY、JXP5A369A、JXP61320A)和广东三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ZT202506782)1份,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年5月8日的自行监测情况。
9、2026年5月1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及5月12日送达回证2份;5月2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2026年6月24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7张、提取你单位《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锅炉)运行记录表》等相关环境管理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1、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6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八章第三十二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进行裁量。你单位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罚款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