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博生纺织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岭顶工业区岭顶横路十字路口南侧
法人代表:钟龙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3EJRD5M
2026年4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锅炉、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5月8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所持《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构成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5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3张和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设施运行台账。
2、2026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业务人员张武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武彬系受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你单位确认未按规定建立设施运行台账。
4、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5、2026年5月8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6、2026年5月8日提取你单位涤纶化纤布、棉布定型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新增一台生物质导热油锅炉项目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203MA53EJRD5M001P)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的环保相关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7、2026年5月1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及5月12日送达回证2份;5月2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2026年6月24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照片7张、提取你单位《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锅炉)运行记录表》等相关环境管理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9、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6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2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行为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八章第三十六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进行裁量。你单位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