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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揭东)罚〔20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10-10



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夏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雄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6488824C

根据信访线索,我局2026年6月29日19时至21时30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6月29日17时至18时30分许,你单位所在区域有降雨发生,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雨污分流池内的部分废水经雨水排放口外排至云路镇赤坎水,最终汇入车田河。采样人员于当日20时45分至21时10分在该雨水排放口采集水样,经分析,你单位6月29日雨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528毫克每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标准(≤60毫克每升)7.8倍,构成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本次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针对该类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一致,不存在新法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6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年9月2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9月23日在《揭阳日报》(第12143期第06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9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区分局信访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6年6月29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视频2部,证明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外排现场勘察和排放口取水样情况。

3、2026年6月29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4、2026年7月7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广东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联环检〔2026〕第FAC01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雨水排放口6月29日排放废水中悬浮物超标7.8倍。

5、2026年7月7日提取你单位《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蒸压加气砌块及板材和60万立方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揭市环(揭东)审[2020]31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项目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揭市环(揭东)审[2022]43号)、《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项目变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环保相关手续。

6、2026年7月7日制作的手机短信【广东水文】截图1张,证明2026年6月29日17时至18时30分左右,你单位所在区域有降雨情况。

7、2026年7月9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及2026年7月9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2026年7月13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各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9、2026年9月23日《揭阳日报》(第12143期第06版),证实你单位已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10、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七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裁量计算数额的3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30%)=[7%(裁量起点)+0%(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的裁量权重)+0%(排放水污染物非《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未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也不含铊、锑、镍、铜、锌、钒、锰、钴等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处于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的裁量权重)+8%(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的裁量权重)]*100万元*70%=15%*100万元*70%=10.5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五千元整(¥105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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