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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揭东)罚〔202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10-10



刘金雄(废塑料加工场业主):

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7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桂西村巷前五座五横巷二号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红塔工业区

根据信访线索,经我局2026年8月11日查实,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6年6月20日开始在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红塔工业区内建设废塑料加工场,于7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加工场安装的生产设备有流料生产线1条、清洗线1条,以废PE薄膜为原料加工生产塑料粒,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清洗→熔融→挤出成型→包装→成品,配套建设有废水收集池1个、废气处理设施1套。

你加工场以废PE薄膜为原料加工生产塑料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42大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4220小类“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废塑料”,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建设该加工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加工场自投产至2026年8月11日检查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我局2026年8月15日复查,你加工场废塑料加工项目生产设备已拆除清空。

你加工场2026年7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我局2026年8月15日复查时,你加工场已停产,生产设备已拆除清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一致,不存在新法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的定性与处罚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你加工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3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加工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9月25日在《揭阳日报》(第12145期第3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0日登记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事项登记表》1份,证明案源为投诉举报。

2、2026年8月11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在你加工场现场拍摄照片3张和录像1份,证明对你废塑料加工场现场勘察情况。

3、2026年8月11日提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4、2026年8月11日制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查询信息截图1张,证明你废塑料加工场建设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

5、2026年8月12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6、2026年8月1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及2026年8月12日送达回证2份,证明已责令你废塑料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2026年8月12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你见证废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额评估现场。

8、2026年8月13日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1份及2026年8月15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已知悉废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额

9、2026年8月15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登记表》1份、《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你加工场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废塑料加工项目已拆除清理生产设备,已改正违法行为。

10、2026年8月20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查询信息截图1张,证明你废塑料加工场未取得环评审批。

11、2026年9月25日《揭阳日报》(第12145期第3版),证明你已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12、我局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加工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八项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数额的4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40%)=[20%(裁量起点)+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的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的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100万元*60%=25%*100万元*60%=15万元,低于法定20万元的最低罚款额。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8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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