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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揭市环(揭东)罚〔202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天天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开发区横中路
法人代表:陈壁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63376092E
经查实,2020年3月17日,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煮糖炉清洗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车间南侧墙边一隐蔽不锈钢暗管排入厂区雨水沟,再排到厂外市政排污管网。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毫克每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90毫克每升)0.96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7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超过排放标准不足1倍的……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9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