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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广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东面村南面经联社

        法人代表:刘春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WUXLQ3W

        经查实,你单位铝合金表面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19年10月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5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填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轻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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