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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创希:

        身份证号码:44052519**********

        住址:广东省揭东县云路镇陇上村南面一四一号

        经查实,你开办的圣诞品加工作坊未依法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擅自排放水污染物,被媒体曝光,引起不良社会反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1年9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造成的污染被媒体曝光,引起不良社会反响,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从严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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