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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江记畜牧屠宰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宫后

       法人代表:黄晓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4JL4N49

       经我局9月4日查实,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现场监测,你单位调试运行时有氨、硫化氢和臭气排放,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要求。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1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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