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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12-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揭东)罚〔2021〕29-1号)


揭阳市揭东区鸿业五金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刘厝寨村沙母丁

法人代表:陈丽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574482256C

经我局2021112查实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3月开始扩建不锈钢压延项目。检查时已新增安装压板机1台、退火炉3套,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投入生产运行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扩建不锈钢压延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评估,你单位扩建项目总投资人民币560200.00元。

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不锈钢压延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12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书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填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投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3%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贰元整¥7282.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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