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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揭东)罚〔2022〕2号)


广东美裕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红牛地2

法人代表:陈志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5F5129D

经我局2022113日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9月开始建设罐头食品生产项目。检查时已安装有自动输送机1套、竹笋剥壳机1台、预煮机1套等设备,未投入生产运行。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建设罐头食品生产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评估,你单位罐头食品生产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984187.00元。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罐头食品生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118日,我局依法作出并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评估报告书》、现场照片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填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投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3%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整(¥51795.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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