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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揭东)罚〔2022〕3-1号)


揭阳市中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A区一幢47号

        法人代表:黄友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Q66E4D

        经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6月开始建设混凝土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设施和喷淋除尘设备,至2021年10月全面建成并投入生产。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建设混凝土生产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评估,你单位混凝土生产项目总投资人民币2153218.00元。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混凝土生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3月11日,我局依法作出并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填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6%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伍拾壹元整(¥34451.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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