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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08-0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建利:
身份证号码:445221********5910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溪畔二号
经查实,你在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开办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2年6月17日投入生产运行。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1.8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日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