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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揭东)罚〔2022〕18-1号)


揭市环(揭东)罚〔20221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诚兴塑业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陶瓷科技园吉祥路中段

法人代表:李集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4DQ2G51

经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3月开始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分别于202011月、20214月、20223月各建成一套流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评估,你单位废塑料加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874100.00元。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9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20229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2914日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诚兴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市诚兴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揭阳日报》2022914日第7版)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1.1裁量标准计算罚款数额(¥22289.00)降低40%处罚,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柒拾叁元整(¥13373.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926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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