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09-28 |
揭市环(揭东)罚〔2022〕1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集斌:
身份证号码:445221********2233
住 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月城镇寮东村辽阳里187号平房
经查实,你单位废塑料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三流料生产线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2年3月投入生产。
你单位废塑料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9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于2022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2年9月14日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诚兴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市诚兴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揭阳日报》2022年9月14日第7版)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1.8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1.8裁量标准计算罚款数额(¥82000.00)降低40%处罚,计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元整(¥49200.0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