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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10-28 |
揭市环(揭东)罚〔2022〕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产业园磐东街道潘兴五金厂:
经营场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街道溪墘社区门前片工业区
经营者:刘双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0MA4W1Y7731
我局2020年6月16日会同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磐东街道环保办、溪墘社区居委会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车间废水收集池连接一PVC管,通过水泵将废水抽至东南角落一废水收集罐,该废水收集罐下端连接一根临时排水软管,直接向东侧车间内的厕所排放废水,废水通过下水道排入市政管网,构成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原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分局关于揭阳产业园磐东潘兴五金厂的调查案卷,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关于刘双容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的案卷》,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2.8.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我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