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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12-26 |
揭市环(揭东)罚〔2022〕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德宝铭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龙腾路与朝阳路交叉西南侧
法人代表:吴嘉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HF3Y2Y
经我局2022年10月11日查实,你单位不锈钢带冷轧压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不锈钢带冷轧压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2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2022年10月1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2〕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1.8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