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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2-23 |
揭市环(揭东)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悦华化纤材料厂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沟美村踏头仔前北向临16米路处
法人代表:吴满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U8AA2W
经查实,你单位2022年11月23日生产过程,挤出工序和造粒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捏合工序没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塑料母粒生产车间11个门窗没有关闭,由7台排风扇直接将有机废气排放至外环境,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设备照片,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3.14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