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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5-29 |
揭市环(揭东)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新桃村道路下东西片东西区
法人代表:杨洁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W56W27F
经我局2023年3月13日查实,你单位2022年9月份对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烟囱进行改造,废气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发生了改变,但你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构成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5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气 字 (2023)第JD230302号],现场照片、视频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2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9日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