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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3-07-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成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开发区省道335线南侧、金龙路西侧地段
法人代表:吴海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3360001C
经查实,2023年4月3日,你单位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634毫克每立方米,一氧化碳浓度为6686毫克每立方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浓度≦150毫克每立方米、一氧化碳浓度≦200毫克每立方米)3.2倍和32.4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 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于2023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改正,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3年7月7日,我局同意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3年7月11日,你单位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成丰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气 字 (2023)第JD230401号]及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0973期第05版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之3.4.1裁量标准计算数额降低3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30%)=[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2个的裁量权重3%+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权重8%+排放口位置处于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排放时期处于一般期间的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的裁量权重2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的 裁量权重0%]×100万×70%=42%×100万×70%=29.4万。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3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