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6-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文波(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业主):
身份证号码:5130301***********
住 址:四川省渠县千佛乡齐心村4组44号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厂房
经查实,你2023年11月14日租赁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厂房及设备,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4年1月10日开始建设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建设该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评估,该加工场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1920.00元。
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加工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评估报告书》,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的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项裁量标准和本案情节进行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起点20%+应报批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处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裁量权重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 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 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 裁量权重0%】×101920.00元×5%=35%×101920.00×5%=1.75%×101920.00=1783.60元。决定对你处以违建加工场总投资额1.7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叁元陆角(¥1783.60)。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7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