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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07-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区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259号3楼
法人代表:郑锐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203056776801B
经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22年5月10日开始建设揭阳市龙颈灌区揭东子项目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娥宫灌区)项目。该项目规划建设渠道总长52.046km,建设渠系建筑物194宗,至2024年2月29日检查时,已累计建成渠道45.082公里,建成渠系建筑物164宗,未投入运行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建设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揭阳市水利局《关于揭阳市龙颈灌区揭东子项目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娥宫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揭市水许可〔2022〕9号),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1716.11万元。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揭阳市龙颈灌区揭东子项目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娥宫灌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7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于2024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核实,确认你单位已停止揭阳市龙颈灌区揭东子项目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娥宫灌区)项目的建设,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4年7月5日,我局同意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4年7月8日,你单位在《揭阳日报》刊登了《揭阳市揭东区水利水电技术中心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1336期第04版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揭阳市龙颈灌区揭东子项目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娥宫灌区)项目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一项裁量标准计算数额降低40%,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减少罚款金额=按量标准计算数额×40%=(裁量百分值总和×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类 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处于一般区域 裁量权重0%+基础建设阶段 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裁量权重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 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 裁量权重0%]×5%×117161100.00元}×40%=(36%×5%×117161100.00元)×40%=2108899.80元×40%=843559.92元,超过200000.00元。2108899.80-200000.00=1908899.80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捌角(¥1908899.8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1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