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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26 |
揭市环(揭东)罚〔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众家欣不锈钢有限公司:
住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3号路永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第四车间
法人代表:曾检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7LYBT681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铁、pH值、总磷、磷酸盐、悬浮物、石油类、总氮、硫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经我局2024年9月7日检查监测,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含有镍、铬、铅、汞、砷、铊等污染物,较《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增加,构成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1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221MA7LYBT681001P)、《检测报告》(编号:YCR2409070004),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4〕1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五项之二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裁量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裁量起点)+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22%(排污情况为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100万元=32%×100万元=3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