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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1-17 |
揭市环(揭东)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亿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三友顺利村龙砂中学东侧30米处
法人代表:唐仁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6EX7X2J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你单位位于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三友顺利村龙砂中学东侧30米处的金属制品制造项目实行登记管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排污信息。经我局2024年10月28日查实,你单位金属制品制造项目自2021年5月至检查时都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构成应填报而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行为。
你单位金属制品制造项目应填报而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2025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时限,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放弃了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金属制品制造项目应填报而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八章第四十三项裁量标准和本案情节进行裁量。你单位需要填报而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